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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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学生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课程、各教学环节考试时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以上统一考试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
2、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二)直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计算器及电子存储设备等带入座位;(三)发卷时发现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七)其他应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的违纪行为。第六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一)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二)未按规定出示考试证件,且拒绝回答监考教师询问;(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四)自行拆散装订
3、成册的试卷;(五)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七)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九)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第七条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考试发卷前,监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时,发现替考;(二)在考试开始后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考场;(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但未造成试
4、卷修改事实;(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八)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相关考试信息;(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课桌下或课桌旁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材料等;(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另有说明的除外);(四)将与考核有关内容写在自己的身体、衣物、准考证或文具等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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