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3 .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1 .闲置资产;2 .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2、;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6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章审批和处置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其审批权限是:1.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
3、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二)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其处置的审批权限是:1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批;2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固定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是:1 .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审批
4、。2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四)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据及资料。(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1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2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 .技术鉴定表或鉴定报告;4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公安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院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办法 试行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