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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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一)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留学生;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管理办法;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报到、向备案;负责协助留学生办理各项手续;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手续,均需在合作交流处备案。(二)教务处负责审核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留学生教学涉及的二级学院(部
2、)教学工作协调及日常教学管理等。(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违纪处分、毕业证发放,及留学生日常管理等,并负责定期与合作交流处、教务处沟通留学生的学习及心理状况。(四)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留学生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住宿备案等手续,并负责及时和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留学生状况。(五)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学费、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六)后勤中心负责为留学生提供满足要求的住宿条件,对留学生宿舍实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七)学校各相关专业二级学院(部)负责完成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组织日常教学和留学生管理,保证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负责落实本管理办法中
3、相关职责;负责定期向学生工作处通报留学生学习及心理状况;负责协助留学生办理各相关手续,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及向合作交流处备案。第四条纪律要求(一)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安全法、境内外国人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二)留学生应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在校期间服从所在二级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注意维护职业技术学院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S)留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得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不得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四)留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4、。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五)留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从事活动。第五条安全管理(一)留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认真阅读安全常识(见附件1),与同学友好交往,对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二)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S)留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行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其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四)留学生在校期间遇到重大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辅导员应及时通知二级学院(部)领导、学生工作处、
5、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并汇报至相关校领导,经校领导协商形成解决方案。第三章入学与第六条留学生入学资格(一)申请者应当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二)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或相应学历;(三)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HSK已经达到三级或新HSK四级以上者可直接进入专业学习;HSK考试成绩未达到者,可先申请入校,汉语补习达到相应程度后,再进入专业学习。第七条报到(一)报到地点:职业技术学院合作交流处。(二)报到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护照及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公证件(中文或英文)、高中阶段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公证件(中文或英文)、HSK证书复印件、照片6张(2.5cm3.5cm)和费600元人民币。(三)
6、报到填写材料: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1/JW202表)。以上资料需在报到后一个月内交合作交流处,由合作交流处完成向的备案工作。如因留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备案,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第八条缴费自费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费、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并将缴费凭证保管好。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第九条(一)来华进行学历教育或进修,新生应持普通护照和学习(X)或(F)签证。如持其它签证来华的,应在报道后一个月内凭JW201/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学习(X)或
7、(F)签证。自行持其他种类的签证或报到资料不全者,学校将不予,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产生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二)所有留学生均需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新同学必须在报到后一个月内上交相关资料、办妥所有手续,并缴纳费、学费等相应费用后,由合作交流处开具证明,学生工作处方予办理;在校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凭学生证办理缴费手续。因留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的,其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三)在校留学生凡因故不能按时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请假,出具有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并向合作交流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者,两周内视为旷课;旷课超过两周时间者,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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