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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合作,优化合作环境,提升合作层次,保障学院权益,规范对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与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协议是指学院与国家机关、地方、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之间关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协议。第二章签署原则第三条对外合作协议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签署对外合作协议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积极性,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尽量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订合作
2、协议。第四条对外合作协议要促进发展、注重实效,签署对外合作协议要注重提升学院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加速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实现产学研协调发展。第五条对外合作协议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对外合作处是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并负责有关协议内容的具体落实。第三章分类与命名第六条根据对外合作协议的内容,分两类: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第七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军工集团、兄弟高校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
3、作协议。命名为“职业技术学院一(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或全面)合作协议”。第八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签订的涉及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基地等专项性的合作协议。命名为“职业技术学院一(合作方名称)XXX协议”,其中一般不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第四章内容与格式第九条由我校制定的对外合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职责、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由我校制定的对外合作协议文本,要求格式统一规范,具体协议文本格式参照协议文本格式说明(附件2)。第五章拟定
4、与审批第十一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牵头部门。对外合作处作为牵头部门,按照学校要求主动与合作方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方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二)协议起草。对外合作处负责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对外合作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或按照职责分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填写对外合作协议意见征集表(附件3),对外合作处汇总意见并修改协议。(S)协议审批。对外合作处填写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附件3),由协议相关部门会签,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经分管副院长审查
5、,报主要领导审批。协议中如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牵头部门。对外合作处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与合作方进行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二)协议起草。合作协议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协议起草部门;负责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牵头部门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填写对外合作协议意见征集表(附件3),牵头部门汇总意见并修改协议。(三)协议审批。牵头部门填写对外合作协议审批表(附件4),由合作协议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6、,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主要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严禁以学校各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如确有需要,所在部门、单位参照专项性合作协议审批程序,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对外合作处归口审核后,方可签署协议。第十四条与级、企事业单位签署框架、战略等综合性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级单位签署框架、战略性合作协议,可围绕深化、推进合作,签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第六章签署第十五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的综合性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处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第十六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牵头部门协调确定
7、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或授权部门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第七章管理与落实第十七条所有的对外合作协议,在签署一周内,由牵头单位做好协议复印件、审批表以及相关其他材料的备案,统一到对外合作处归档备案。第十八条加强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一)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协议,一般要有具体补充协议或者合作双方年度工作计划。对外合作处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与计划,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第十九条强化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对外合作处负责督办各类合作协议的落实推进,并负责做好对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工作。对未经学校审核签订的协议,不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签订的协议,以及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纪委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专门针对社会培训、采购、基建类协议、科研“四技”合同、科研项目申报合作协议、科研平台合作协议以及国际合作协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