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单元C.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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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C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之 法律关系1 数据电文含义 6电子认证概念2数据电文的效力 7 电子认证机构3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8 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5 电子认证2010年12月3日,身在外地的陈蕾给经销商刘某发过一条短信,要求其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给陈蕾供应10吨某种农产品,刘某回复同意,但要陈蕾付1万元定金。陈蕾当即派人送去了定金,刘某也出具了收据。可发货期届满后,由于该种农产品价格几乎翻了一番,经陈蕾多次要求,刘某只同意退回1万元定金,就是不愿意履行合同,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比白纸黑字,不属于合同范围,其想履行就履行,不想
2、履行就不履行,陈蕾管不了 2004年5月20日,亚肯与沃尔玛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2005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下达了上海、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作。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上海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目前,沃尔玛武汉和上海的连锁店均已开业,但未使用向亚肯订制的标牌。亚肯公司除了诉请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欠款外,还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库存标牌的制作费和中途废止合同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总额达
3、290万元。沃尔玛认为,原有合同已过期,实际金额难以确定,亚肯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规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解析:1、该案中原有合同与后期订货没有直接关系。有两个合同或两方面的法律问题。2、电子邮件订单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如何确定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却存在大量技术难题。即使是发自一个交易者熟悉的地址的邮件,很难证明发出者就是交往对象。3、使用电子邮件时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时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二是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三是如果交易中
4、发生纠纷,可以在公证处进行电子邮件的公证,明确该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四是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4、本案中如果能证明邮件的真实性,沃尔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1数据电文(一)数据电文的概念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信息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二)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关系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C2 数据
5、电文的效力1 一般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合同法都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具有与纸介形式同等地位。2 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1 订立合同时除了纸面通信,也可以使用电子通信方式。2 订立合同时数据电文的发送和到达及其时间的界定。进入指定系统或未指定的系统3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相关规定1不得以数据电文为由否定2已不是原样为由我国电子签名法也有相关规定C3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1 面对的问题:数据电文的发送接受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2 规则(1)收到告知规则(2)数据电文的发送(3)数据电文的接收 (4)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的时间(5)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C4 数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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