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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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1、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承担无限责任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2、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不可用劳务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设立的程序 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_ 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A、投资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B、代理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C、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何地
3、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应勤勉负责。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 2005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月1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问题: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 3、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
4、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5)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未经投资人同意,同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7)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8)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4、个人独资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 1)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2)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
5、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 清偿顺序: 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所欠税款 C、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1:2002年3月8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6年8月31日,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丙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9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
6、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欠缴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丙8万元;(2)银行存款剩余2万元,企业实物资产折价6万元;(3)甲个人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甲应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分析:先用A企业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保费用、税款后,剩余68000元清偿丙的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12000元)用甲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2:万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汽车配件经销店,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委托妻弟苏某管理该店,自己整日沉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要求万某归还欠
7、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所剩无几。万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经法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机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问题:(1)万某可否用自己的劳务出资? (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苏某管理企 业? (3)对企业所欠债务,能否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同财产清偿?万某和苏某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2)可以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3)万某设立企业时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故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苏某不是企业投资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应对
8、万某承担经营不善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但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人以上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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