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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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2022年度“清风行动”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6日泰州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扶持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村集体出资并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章监管原则第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在坚持承包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二)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原则。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做
3、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坚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Q发展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要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创新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壮大村集体积累,促进农民增收。(四)坚持示范带动原则。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引导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行,提高辐射带动能力。第三章监管内容第四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产业发展,结合资源禀赋领办创办多种类型合作社Q(一)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群众以土地、水面等资源(作价)入股,归集整合资源,打破沟坎界限,将新增资源作为集体股份入股,统一规模经营,集约化发展。(二
4、)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服务(劳务)型合作社,利用本村区位、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优势,组织开展机耕机种、统防统治、仓储物流、技术指导、物业保洁等社会化服务。(三)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挥特色产业优势,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营销管理。(四)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农旅型合作社,依托本村空间资源、生态资源、传统民俗文化资源,打造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等于一体的农旅融合产业Q第五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扩大投融资途径,采取村集体出资、吸收成员资金、财政扶持资金、引入第三方投资、个人垫资、信贷融资等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个人垫资应当履行合法规范的借款程序,明
5、晰借款账目、资金用途以及还款形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Q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入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村集体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不高于80%。各级财政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等资金,可作为集体股份入股合作社,占股收益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由村“两委一社”成员代为登记村集体成员、代持集体股份的,代持人员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持协议。集体股持有人在特定事项中可行使决策权和否决权。第七条村民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林权、资金、劳动力、实物作价等入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单个村民成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已成立的合作社中有单个村民成员持股比例较高的,
6、可以随着合作社发展,在不损害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股份、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占股比例。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应当以不损害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为前提。第八条申请设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合作社成立情况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备案。第九条设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制定规范的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
7、大会并一致通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章程的,应当提前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第十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规范的登记资料,完成注册登记,并报乡镇(涉农街道、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乡镇(涉农街道、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登记台账。第十一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章程规定,规范新成员入社程序,明确成员资格终止条件及其债权债务处置办法。第十二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8、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章程规定,设理事长一名,成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合作社应当依法规范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或5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酌情增加,但必须为单数Q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Q第十三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必须依法规范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总成员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第十四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可以采取独立自主经营、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经营、对外承包经营、成立联合社共同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第十五条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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