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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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费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
2、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州(市)和县(市、区狈才政部门按承担比例统筹安排力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应当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本地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审核本省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申
3、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州(市)、财政省直管县预算金额。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第六条补助资金标准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个数。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州(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市、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可根据财政部对标准进行调整后按分担比例相应进行调整。第七条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补助资金由中
4、央和我省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比例:第一档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o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根据列入中央
5、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补助资金预算金额。第十条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彳第卜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时限要求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第十二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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