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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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L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对政府债
2、务年末余额超过限额的县(市、区),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2,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一般债务收支、专项债务收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支出等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借、用、还”情况账目清晰、整体可控。3 .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各地、各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经常性支出、竞争性项目、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4 .严格规范政府担保行
3、为。除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还责任。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5 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融资方式。各县(市、区)只能通过省人民政府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举债,除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举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投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二)加强投融资平台
4、公司融资管理。L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得干预投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加快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对于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并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2 .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各级政府
5、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3 .分类处置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投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政府债券置换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置换;投融资平台公司新增企业债务由企业统筹资金偿还,各地、各部门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禁以处理投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名义逃废责任。对违规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划转收回;属于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的资产,应当依法承担补足资本的法律责任;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债务收回。(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L规范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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