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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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计生系统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卫生计生系统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公立医院临聘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条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注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三条工
2、作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病假5天至30天的,需要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请病假超过30天的,需要提供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附病历)。第四条因事、因病请假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L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填写卫计局统一印制的卫生计生系统请假单,见附件一);6天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卫计局审批(填写附件一);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卫计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二)。卫计局机关一般干部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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