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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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
2、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基地建设,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
3、各自情况,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
4、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预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生态环境和自
5、然资源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防御原则;(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五)防御分区和战略布局重点;(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防御工程和保障措施;(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6、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7、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收应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演练等。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一)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二)开展本区域气象灾情以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的
8、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第十九条在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雨雪冰冻等易发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河道、闸坝、泵站、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巡查,促进水利、道路、地铁、供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条在大风、道路结冰、大雾等易发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以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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