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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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
2、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二章税费共治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第六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优化税费服务,持续增强纳税人缴
3、费人满意度、获得感。第七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第八条财政部门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第九条税务、财政、密码管理、档案、市场监管、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4、,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等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十条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深化分析协作,共享本地区主要经济运行指标、税费收入统计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国家统计标准与税务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服务。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职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代收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退役军人、医保、税务等部门在
5、重点群体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职工参保、就业创业人员、用工人数、残疾人基础数据、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等信息共享。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法院、民政、财政等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婚姻登记及户籍、不动产立案保全处置等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民政、机构编制、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股权变更、专利授权、技术交易等信息共享。第十五条公安、海关、审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查办涉税涉费案件、审理破产案件、采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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