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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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期货公司业务活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期货从业条件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五人;(二)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S)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一
3、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近三年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六)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七)主营业
4、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A)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九)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一)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至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间接持有期货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
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S)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四)对保持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五)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并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置预案;(六)对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期货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二)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四)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
7、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八项至十一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主体的,应当符合前款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十三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比例达到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标准的,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条件。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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