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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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堵公路诊户管理实施为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
2、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独立于公路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及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
3、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及将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接受财政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公路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公路资产形成第六条公路资
4、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受让、移交等方式应当有利于提升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理顺公路管养事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七条公路资产的形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八条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与城镇化格局、资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经济地区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合理布局路网结构,实现路网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第三章公路资
5、产管护及使用第九条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公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第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笫十一条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接受中央和省委托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由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盘活存量公路资产,加强存量资产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路网效益。管护单位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公
6、众出行需求,鼓励通过出租、合作运营管理等方式充分利用、盘活公路附属设施,有效发挥公路资产效能、提高公路资产使用效益。第四章公路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公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十五条公路资产因公路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进行无偿划转、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笫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一)根据当地交通规划,需要拆除的;(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三)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第十七条公
7、路资产发生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管护单位及时处置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在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中进行反映。第五章公路资产基础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资产的记账主体。管护单位要加快存量公路资产入账工作,对新增公路资产及时入账。第十九条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科学合理确认和计量公路资产价值。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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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公路 资产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