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病历借阅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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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病历借阅制度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2、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提供原始病案:1 .1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讨论及上法庭需用原始病案者。2 .2晋升职称,评委需用原始病案者。2、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3、对再次入院患者,主管医师需参阅以前的纸质住院病案时,由本院医师携带签字的借条(含患者姓名、住院号、出院日期、科别等一般信息)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病案室应在30分钟内调取,病案三日内归还。4、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签字,报质控科批准后,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需分批提供,每批不超过20份,病案室应在3小时内调取。阅览一律在病案阅览室内,严禁带出病案阅览室。5、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印和拍摄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6、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每月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反馈,上报医疗质量管理科。7、质控科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处理,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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