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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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震减灾法律法规v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三、执法注意事项v一、法律法规体系v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v2、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破坏性地震安应急条例v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南省实施办法v4、部门规章:中国地震局1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v5、国标、技术规范:区划图、安评规范、烈度标准、行业标准。v6、省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v以上
2、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依据和准则。必须熟悉、牢记,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v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v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v(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v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三章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
3、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国外人员地震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v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v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v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4、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v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v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v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v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对地震预测、异常报送,震情会商
5、、预报发布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 v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v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v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
6、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v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v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v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v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v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v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
7、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v第三十九条 、抗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抗震。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建设第四十四条 、应急演练和宣传。v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应急分级、应急措施、地震震情和灾情调查上报、应急队伍。v第六章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防
8、震减灾法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 v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v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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