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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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
2、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五)档案工资调整。(六)办理社会保险。(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
3、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
4、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六、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一)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或聘用合同书执行。(二)保险待遇:学校根据有关法规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金的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各种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手续。(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允许的数额内,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以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呈报单位,参加学校评审。评审通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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