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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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各学院、教辅机构和群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2、包括:1 .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2 .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3 .经上级批准的资产调拨。(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
3、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报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复核、审批
4、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工作,包含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查,按照权限上报学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处置工作。组织鉴定小组完成鉴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的建议,组织处置工作。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经费收支及账务处理工作。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收集资产处置申报须提供的基本资料,依照权限组织鉴定小组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类型实
5、行分类审批:无偿调出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出售、出让、转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置换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使用年限或不能参照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确已失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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