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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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保证教学运行的规范有序,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强化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二条设置课程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并编写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既要保证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又要注意与前后课程的衔接;既要保证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又要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新进展。第三条所开各类课程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学单位按照学科专业归属情况进行建设,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第四条新设置课程与变更课程设置须由课程归属单位提交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部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设置或变更。
2、第二章课程规范第五条课程名称应使用规范词语,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第六条同一课程根据开设专业及教学要求的不同,用罗马数字加以区别(如:高等数学1、高等数学11)。第七条分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大写英文字母加以区别(如:大学英语A、大学英语B、高等数学1A、高等数学1B)o第八条双语授课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如:旅游业概论(双语)。第九条使用外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语种(如:西方经济学(英语)。第十条实践教学课程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
3、程同名。第四章课程归属与管理第十一条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第十二条课程管理由归属单位(院、部、中心、处室等)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归属单位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第十三条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课程归属: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跨学科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中心、处室等)进行管理。2 .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学院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3 .仅限于各学院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4 .综合素质课程由设置单位进行管理。5 .某些特殊课程由教务处直接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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