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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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等行为。第四条资产处置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闲置、拟置换的资产;2 .因技术等原因经科学
2、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 .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6 .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申报与审查第七条资产处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逐级审查”制度。资产管理处为资产处置管理的一级部门;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等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二级部门;各二级单位(含中心等)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三级部门。1 .
3、资产管理处职责:(1)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对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2)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与处置审查;(3)会同财务处组织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完善资产处置的物资账务管理。2 .后勤管理处职责:(1)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的产权与处置管理工作;(2)负责全校家具及被服装具等后勤服务和学校运行保障系统的设备物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定工作。3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职责:负责教学、科研及实验室设备和各类软件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定工作。4 .图书馆职责:负责全校图书、音像制品、磁盘和光盘等设备的处置管理,并组织实施报废鉴
4、定工作。第八条学校撤销、合并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经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涉及资产处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经学校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涉及产权过户的事项,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到房产、交管、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学校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省财政厅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第十一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已达到使
5、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常态化管理,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应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对贵重精密仪器应附具有说明效力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记录),应如实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经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相关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审核。2 .部门审查。资产归口管理二级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按规定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国有资产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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