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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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及以我校的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己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或者
2、说明,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一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三)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四)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第四条教师不得有以下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3、等行为。(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体公布等行为。(六)一稿多投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而的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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