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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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民主监督,严格建设工程的程序管理,加强廉洁从政,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学院资金及院内自筹资金开支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修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等。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院设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院长、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处、工会、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
2、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二)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工程建设的招标、考察、监理、工程重大变更、工程验收等事项;(三)研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处理其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事项。第五条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负责人任小组办公室主任。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对领导小组负责。第三章立项与审批第六条凡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基建处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工程的具体位置、要求,经营性建设项目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第八条立项报告的受理与审
3、批(一)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基建处受理。预算内且工程造价在10万以下的项目,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预算内且工程造价在10IOO万元的项目或预算外的工程项目,由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报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须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二)学院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九条任何部门不准擅自在院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设计与报建第十条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学院基建处邀请社会声誉好、设计实
4、力雄厚的设计单位作出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要求,并征求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的意见。项目设计完成后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确定后,需向省、市、区有关部门报建的,由基建处按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工程报建结束后,进行工程招标。第五章招标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学院建设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一)达到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基建工程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合同在5万元以
5、上(含5万元),30万以下的项目应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二)达到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采用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室内装饰装修项目:(1)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此外,按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入有形式市场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由于涵盖面广、涉及环节多,为了保证项目连贯性,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将基础施工部分和装饰部分进行统一招标。第十五条学院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成员由主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基建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工会负责人和一至两名技术人员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管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二)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
7、招标文件;(三)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四)组建考察小组,确定评标机构;(五)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六)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意见,审定中标单位;(七)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六条考察小组的设立。考察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第十七条评标小组的设立。评标小组一般应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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