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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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遂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遂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遂溪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
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对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细则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或自然村所有。(二)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
3、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六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跨乡镇、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或自然村负责管理;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由村委会或自然村负责管理;入户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理。(四)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第三章农村饮水安
4、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水务局(农村水利与水保安监股)作为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二)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指导全县镇、村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四)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落实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县级卫生部门的监督。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
5、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五)制定饮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第八条各受益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一)负责产权内跨乡镇、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二)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社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三)负责组织村、社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
6、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九条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一)负责维护、维修村级管网及管道建筑物(不包括入户管道和设施)。(二)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第十条所有工程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第十一条责任划分:管护主体为受益镇政府的工程由各受益镇政府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镇政府承担。管护主体为村委会或自然村的村级管网及管道建筑物工程由村管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管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委会或
7、自然村承担。管护主体为用水户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供水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协议。第十三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四条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修建的净水厂,镇级水厂
8、、村委会级水厂、自然村独立建设的供水点分别由镇政府、村委会、自然村负责管护和维修。镇级水厂、村委会级水厂的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自然村负责管护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第十五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第十六条工程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引水口、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第十七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季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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