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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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县退役军人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七条在县退役军人局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包括县退役军人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领导分工以及办事指南等;(二)法律法规,包括县退役军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政策文件,包括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县退役军人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县退役军人工作要点、重要县退役军人专项工作预案等;(四)办事程序,包括以县退役军人局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3、、程序、提交材料目录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告通告,包括县退役军人局公告、通告,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六)工作动态。及时发布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相关信息。(七)各股室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县退役军人信息。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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