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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2.2 市指挥部办公室2.3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1.1 监测3.1.2 预警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响应启动3.2.3 现场处置3.2.4 社会动员3.2.5 应急终止3.3 善后处置3.3.1 恢复生产3.3.2 调查评估3.3.3 抚恤补助3.3.4 征用补偿3.4 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技术保障4.5 交通保
2、障4.6 治安保障4.7 安全保障4.8 通信保障5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附则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
3、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阳江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原则。2组织体系2.1
4、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外侨局、市台办、市气象局、阳江军分区、阳江武警支队、阳江海关、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阳江海事局
5、、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项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调运储备药品,保证供应及时。(4)市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检测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5)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
6、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7)市民政局:协助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督促指导做好疫区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
7、抚恤政策;负责各类技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10)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不含技校,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13)市农业局
8、: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疫情防控和信息通报工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时及时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14)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15)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
9、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1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17)市旅游外侨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行社开展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及港澳地区人员事务。(18)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人员的事务。(19)市台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台湾地区人员的事务。(20)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
10、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21)阳江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的急处置工作。(22)阳江武警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3)阳江海关:负责协调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应急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24)阳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25)阳江海事局: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调有关
11、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运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26)广东移动阳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阳江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27)市红十字会: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公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
12、事发地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汇总、上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2.4 专家组市卫生计生局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1.1 监测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
13、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卫生计生局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1.2 预警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In级(较大)、IV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4、预警信息发布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1)责任报告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
15、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农业机构、林业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执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2)报告形式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报告要求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如实向市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区域的,要尽快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4)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