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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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一、境内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条例76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公式的理解:1.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适用税率 25%、20%、15%3、公式中的减免和抵免税额,包括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的其他规定。4、本公式没有涉及境外所得税抵免。举例: 某企业200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
2、200万元,销售费用45万元,财务费用23万元,管理费用125万元(其中含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该企业本期增值税48万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4.8万元;当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一台,价款4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分析:(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4050%=20(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600-1200-45-23-125-20-4.8=182.2(万元)(3)抵免税额=40010%=40(万元)(4)应纳企业所得税=182.225%-40=5.55(万元) 举例: 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为
3、135万元,利润总额中含有本期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5万元,另外营业外支出中因违法经营被罚款3万元,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万元。企业全年发生工资总额106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12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5.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9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8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分析:(1)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3512%=16.2(万元),不需做应纳税所得额。(3)违法经营被罚款与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4)工资及三项经费的列
4、支符合政策规定,不需做纳税调整。(5)应纳税所得额=135-15+3+5 =128(万元)(6)应纳企业所得税=128*25%=32(万元) 二、境外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依据:n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抵免法的分类之一抵免法的分类之一: 全额抵免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抵免法的分类之二抵免法的分类之二: 直接抵免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2010年第1号公告:n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
5、税额中抵免。n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n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n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
6、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业所得税额。n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一)直接抵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
7、得。 n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条例第七十七条) n但不包括 : n(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n(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n(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n(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n(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
8、款;n(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n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条例第七十八条 )n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条例第七十九条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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