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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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天津市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医疗器械追溯参与方和为医疗器械追溯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企业,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中协同建设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本指导原则系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追溯参与方应根据企业和产品实际,进一步健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本指导原则是对追溯参与方、为医疗器械追溯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企业和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医疗器械监管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
2、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以及为医疗器械追溯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企业,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生命周期过程中协同建设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二、总体要求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L应覆盖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经营、使用等供应链相关环节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信息;2 .应充分考虑体系所涉及的对象特点和追溯特性,采用适宜的追溯模型、组件与工具,满足监管部门、供应链企业、最终消费者等不同类型用户的差异化需求;3
3、 .应采用一致性数据标准,满足追溯数据在各参与方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组织、跨区域的业务协同、资源整合、设施及信息开放共享;4 .应实现内部追溯、外部追溯和追溯协同服务,对接追溯参与方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供应链信息系统,并支持体系外数据交换服务,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管理平台、第三方追溯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等系统互通共享;5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与技术,通过减少信息采集时的人工干预、建立数据锚点、采用数据一致性验证、异常通知等手段来确保数据质量;6 .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及运维保障机制,由专人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工作规范,并配备专门的常态化运维队伍,保障平台稳定运行;7 .应采用模块化设计,满足
4、对象种类、追溯环节及相关应用、功能的扩展升级;8 .应充分考虑追溯体系实施的适应性与便利性,具备界面友好、操作简单、易学易用、便于管理与维护,减少使用摩擦、降低实施阻力,从而确保追溯系统的使用效能。三、医疗器械追溯参与方要求(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1 .应按照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及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 .应采用合适标识与载体技术进行标识;3 .应建立医疗器械追溯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4 .应对生产、经营等全流程所有追溯事件进行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5 .应
5、有效利用该追溯记录数据,加强企业质量风险管理及提高供应链效率;6 .应将相关追溯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追溯协同平台;7 .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8 .应通过医疗器械追溯协同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器械追溯信息查询。(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1 .应建立医疗器械追溯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2 .应对经营全流程所有追溯事件进行记录;3 .应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并在医疗器械验收时核对上述信息;4 .应在销售医疗器械时保存销售记录,并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售出医疗器械的产品状态标记;5 .应将相关追溯信息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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