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复核与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项目复核与审理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审计项目复核与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质量管理控制制度及审计主要文书种类文本参考格式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复核是指派出审计组的业务股室(以下简称所在业务股室),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文书的代拟稿及有关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审理是指法规股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对所在业务股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督促其修改、完善的行为。第三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
2、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业务股室复核。第四条所在业务股室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A)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所在业务股室在完成上述审计复核工作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对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所在业务股室按规
3、定复核后进行。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股审理。法规股可以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前进行初步审理。第六条审理工作一般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现场审理。法规股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等活动。第七条所在业务股室应将下列资料报送法规股审理:(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二)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S)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四)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五)所在业务股室出具的书
4、面复核意见;(六)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结论性文书;(七)其他相关资料。审理人员可根据审理工作需要,要求审计组及所在业务股室提交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第八条所在业务股室在报送审理所需资料时,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法规股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报送资料人员与法规股相关审理人员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所在业务股室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第九条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
5、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所在业务股室的沟通,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第十一条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在审计项目审理台账中详细记录,并将审理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依据。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由法规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法规股根据讨论结果,制作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包括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修改、完善意见。第十二条审理意见书形成
6、后,法规股及时将审理意见书和审理资料返还审计组及所在业务股室。法规股对审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完善的,应说明情况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第十四条审计组及所在业务股室应当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报送法规股。第十五条审理结束后,法规股应当向局长提交需业务会议审定项目清单,由局长决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所有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前,必须由法规股进行审理。第十六条法规股应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审
7、理责任。法规股人员要适当参与审计项目,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第十七条审理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多个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况,经分管审理工作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十八条法规股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所在业务股室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承担责任,并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法规股要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规范和影响审计质量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及时向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通报或在相关会议上通报。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将复核意见书、审理意见书及对复核、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二十一条法规股应充分利用审计管理系统与现场审计系统的交互功能,逐步推行网上同步审理。各审计组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重要审计证据等及时归集纳入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审理人员实时通过审计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理,并及时向审计组反馈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