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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校期间,为了能够完成自身学业,限于经济原因,利用业余时间而在院内外从
2、事获得维持学业的经济收入的工作和实践活动。我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是,组织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提供其他劳务服务,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增长学生才干,并使之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和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使勤工助学活动按照“自愿、业余、多样、受益”的方针健康有序进行。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应按照健康、合法的要求,立足院内,积极向社会扩展。学院积极设立公益性劳动岗位、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助学助研岗位、后勤服务岗位、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
3、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院内治安维护工作及社会兼职等。组织学生参加能发挥专业学习特长和能力特长的院外技术服务及劳务服务等活动,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的助学活动。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七条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干部人事处、学生处(学工部)、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院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级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方面的职责是,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统一安排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二)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活动;(三)建立学院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制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四)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五)负
5、责开发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应的付酬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六)负责院内外用工信息的收集、鉴别、储备和发布。审查各类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资格,作出是否接受用工单位的决定并登记有关信息;(七)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A)组织开展全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及院内外用工信息的跟踪调查工作;(九)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十)对在院内外参加由学校出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
6、权益;(十一)调解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涉及法律问题时,协助有关司法机关工作;(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各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该小组由系上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及学生会干部组成。其职责是:(一)建立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细的学生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系别、专业、班级、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特长、工作意向和勤工助学工作情况等);(二)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S)开发本系内勤工助学岗位;(四)根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在本系范围内推荐合适人选;(五)做好本系勤工助学
7、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六)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岗前培训;(七)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调查和信息反馈。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学院从每年的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并设立专门账户。账户由财务处代为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和补助。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任务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和用人部门(单位)协商确定,并由学生资助管
8、理中心审核后严格按标准发放。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第四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均可提出勤工助学申请,但须由各系填写推荐意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发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后,方可参加学院内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选择工作岗位,接受学院指导,享受学院提供的有关服务;(二)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的工作有权拒绝;(S)对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悖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拒绝参与;(四)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五)请
9、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劳动争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二)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四)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五)学生在学院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接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六)实事求是地向学院及用工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保证勤工助学工作不影响学习;(七)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
10、益和学院名誉;(A)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第五章用工单位的权利和职责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或个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学院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二)接受学院指导,享受学院提供的相关服务;(S)可以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四)如实向学院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第十八条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与学院、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用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S)实事求是向学院介绍单位或个人情况;(四)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六)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
11、的学生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付补、理赔。第六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登记:(一)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我院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良好;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2、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二)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可向所在系(部)提出正式申请,填写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系初审后,汇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用工单位登记:(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各种营利性法人实体、企事业单位、劳务服务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愿意服从学院管理、遵守学
12、院有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均有资格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二)院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来人、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进行用工登记。(三)院外用人单位必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主管部门证明等相关材料。(四)院内各部门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填写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岗位需求登记表。用工岗位必须是本院内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但未安排的或其它类型的属于学生能够承担的工作。经学生处商相关部门核实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推荐贫困生上岗,对未按程序申报而使用学生的,将不予认可,不付报酬。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
13、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海报等形式向全院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第二十二条本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程序:(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规模、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地理位置等条件,向各系(部)发放勤工助学推荐通知;(二)各系(部)根据本系(部)学生的申请情况,按照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的有关要求,推荐符合要求的贫困学生;(三)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参加用工部门面试并确定具体人选;(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录用结果通知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六
14、)学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证”;用工单位(或个人)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学院用工情况登记表;(七)工作完毕时,院内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于次月10日前将填写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送至财务处稽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到财务处统一领取勤工助学报酬后由各用人部门(单位)专人签字领取并发放学生本人。第二十三条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本院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第二十四条工作时间及方式:(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二)用工单位的用人
15、方式一般以小时工为主。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学院每年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系(部)及院内外用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私自上岗者;(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教育仍不改正而损害学院社会声誉者;(S)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私自在院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予以处罚或要求其理赔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终止协议,造成学生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者;(二)以各种借口拖欠学生薪酬者;(三)利用不法手段,强迫学生从事非法工作者;(四)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用工广告、组织招聘活动者;(五)向学生非法收取各种费用者;(六)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私自在校园内(或组织学生)从事经营、派送宣传、传销活动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