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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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活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确认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对登记事项进行记载并公示。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登
2、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第四条【登记机关】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并核发营业执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履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登记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第五条【登记原则】市场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条【
3、电子化登记与办理规则】本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施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变更、注销等事项,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和存档。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第七条【申请登记注册的要求】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应当留存登记备案相关的决议、决定、任免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第八条【注册专员制度】本自由贸易港实行全岛通办的注册专员制度,注册专员在市场主体
4、登记中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登记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款所称注册专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市场主体应当确定专门的登记联络员,登记联络员是指由市场主体指定,由本自由贸易港内常住居民担任,负责文件接收、保管、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的工作人员。第十条【审查程序】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平台自动审查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并生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电子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需要注册专员审核的,自提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
5、记的决定。对申请人填报的格式化登记信息,由登记平台自动审核;对申请人申报的非格式化电子文件,登记机关从本自由贸易港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专员依法审核。第十一条【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有关行政审批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联动。第二章登记规范第十二条【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类型;(三)住所(经营场所);(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六)投
6、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市场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投资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四)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五)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六)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推进市场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行公示】市场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经营范围;(二)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
7、;(三)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市场主体公示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合法、准确、完整。第十五条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营业执照应当记载市场主体下列事项:(一)名称;(二)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成立日期;(五)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和许可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营业执照的式样由登记机关制定和发布。第十六条【住所及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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