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行政认定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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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药品行政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准确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犯罪,统一指导我省药品行政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药监法(2022)41号),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药品行政认定是指省、市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
2、定,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作出是否为药品和是否为假药、劣药、民间传统配方,以及所涉及的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的认定。第三条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设立药品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负责与省级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有关认定制度起草、制定,具体负责省级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重大复杂的药品行政认定工作,以及省药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药品行政认定工作,指导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行政认定工作,指派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家参与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行政认定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以及本部门移送
3、涉嫌犯罪案件的药品行政认定工作。第四条需邀请专家参与认定的,应根据案情和涉及的药品领域等选择药品安全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并告知专家可能参与出庭作证或者说明的义务。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设立市级药品安全专家库按规定选取专家参与药品行政认定工作,也可以向省药监局申请从省级药品安全专家库中按规定选取专家参与药品行政认定工作。第五条认定工作范围:(一)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药品的认定;(二)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假药的认定: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 .变质的药品;4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
4、出规定范围。(三)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劣药的认定:1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 .被污染的药品;3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四)根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需药品监管部门协助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或技术要求以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民间传统配方”等其他情形。第六条委托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应告知提供以下材料:1 .材料目录;2 .认定委托书;3 .案情摘要;4 .需认定的样品,包括药品外包装、标签、药品说明书等实物证据
5、,包装、标签、药品说明书为外文的,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样品包装、标签、药品说明书译文;5 .需认定的样品清单;6 .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材料、企业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以上材料除需认定药品的实物外,均可用复印件替代,但应保证其真实性及完整性,标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移送单位的印章。认定委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文件编号,委托认定单位全称和委托时间,样品名称、数量、包装等情况,认定要求,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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