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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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四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作出处理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14名常务委员和3名临时委员组成,组成人员须为单数。设主任一名,主任由
2、院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各分院负责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第六条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院办公室推举。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查、处理申诉人的申诉;(S)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或撤
3、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S)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本人亲笔填写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申请表的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S)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
4、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退回申诉人,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S)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程序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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