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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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8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决定(2022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为加强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序促进盘活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坚持以习近
2、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节约集约用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我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决定。三、本决定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或者开发利用,虽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开发程度、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有关指标未达到土地出让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综合分析认定具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存量工业用地。四、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应当依法依规,坚持规划统筹、创新驱动、尊重客观、包容审慎的原则。五、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自然
3、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编制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目录,制定盘活利用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工信部门备案。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一)开发未完成。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已停止开发建设一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二)产出效益差。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企业处于未投产、未正常经营状态;虽有生产但投资强
4、度、税收、产值等指标未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要求;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低于属地开发区平均亩均税收的60%(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行业平均亩均税收考核)。(三)集约程度低。项目已经建成、企业正常生产,但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等未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或者已达到控制指标但根据项目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四)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开发区产业定位,以土地投入产出比为核心,结合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规模等,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政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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