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检疫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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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附件1)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二、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和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附件2)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三、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出售、
2、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三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饲养、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单位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按照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开展野生动物隔离观察、健康状况记录、临床检查等工作,填写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附件4)。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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