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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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德州市第十六次党代会要求,通过清理和盘活现有闲置土地,
2、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规范用地秩序,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二、目标和原则(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土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全面摸清造成闲置的问题症结,不得出现处置盲区。要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的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分门别类处置。(四)盘活存量、节
3、约集约。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三、处置范围、程序和标准(一)处置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己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列入处置范围。(二)处置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1 .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发现疑似闲置土地,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4、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其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2 .认定。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相关说明及材料,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相关情况。3 .处置和利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列举情况,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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