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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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镇、村及村民小组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物资采购;(二)建设工程交易;(三)村级资产交易。第四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五
2、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第八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
3、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S)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S)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
4、标、定标、中标等工作;(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A)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条物资采购。各所属村,使用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办公用品等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物资的项目。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
5、。(一)各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IOO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础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二)各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工程服务类交易项目。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各所属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晒场、山林、砂塘、沙滩、河塘、山塘、鱼塘、水库等及其他投资权益)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物资采购。由所在村拟定物资采购方案,经村“两委”会
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实施物资采购;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交易方式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镇或镇属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有关项目,按县级现行采购程序执行,暂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须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党政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必须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人不具备法律
7、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因应急或特殊情况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交易内容、投资规模的,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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