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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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乡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依法行政和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共服务委员会是乡党委统一指挥协调公共服务的工作平台,负责贯彻上级党务政务服务工作精神,研究党务政务服务重大问题,统筹负责乡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条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13人。其中,主任由乡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公共服务工作的委员兼任,其他委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经济和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等乡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2、兼任,聘任制委员由部分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担任。第四条公共服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由乡党委发文公告。组成人员如发生变动,由乡党委发文公告调整后的人员组成。聘任制委员的产生与解除,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二)统筹辖区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辖区公共服务、社会事务以及党群服务工作,推动党委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充分融入群众生产生活;(三)研究辖区公共服务、社会事务等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方案报乡党委决策;(四)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办公室提交的需要审议的公共服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五)完成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公共服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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