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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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
2、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电梯产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选型配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钢结构等建筑
3、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智慧电梯的统筹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应急、教育、商务、卫生健康、交通、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本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第六条【责任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
4、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提高事故预防及经济补偿能力。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第八条【智慧管理】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
5、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行业自律】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星级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保险等工作。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十条【选型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机房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禁
6、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没有施工图或者施工图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施工图应当包含与增设电梯有关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修建与增设电梯有关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并且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意破坏
7、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构件。第十二条【附属设施的质量保修期限】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础、井道、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增设电梯的相关协议中明示质量保修期限。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三条【许可要求】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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