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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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号)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湿地修复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
3、,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当地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县级以
4、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利用湿地保护科普宣教基地,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开展湿地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
5、地保护活动。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湿地保护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6、。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及保护管理情况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保护状况。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等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第十三条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林业行
7、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及范围。具备条件的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
8、示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六条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状况,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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