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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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监管。二、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2、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三、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超过1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超过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四、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五、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
3、管账户的开立情况,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未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六、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七、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八、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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