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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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行为人应承担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是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的过程
2、。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合同无效时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
3、人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的处理规则如下:(一)同一工程项目存在数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有效,其余合同无效的情形同一工程项目存在数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有效,其余合同无效,这种情形多存在于经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前面已经详细分析,中标有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根据上述文件订立的中标合同也产生法律效力,而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实质性内容背离的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作为确
4、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二)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对照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可知,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去竣工二字;在参照合同方面,删去承包人请求,直接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将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说明,建设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并非一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如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仅规定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则存在争议,民法典删去承包人请求,说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折价补偿款,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折价补偿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主张的不是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而是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款,民法典将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表述更加规范。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折价补偿包含承包人施工的利润,如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承包人利润的,不应支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6、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未表述为应当或必须,是否意味着也可以不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折价补偿?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的这一表述意味着承包人取得工程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具备多种可能性,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确定折价补偿款,也可以请求按其他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笔者不同意该观点,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只能说明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折价补偿数额,人民法院也有权参照合同对折价补偿数额进行计算,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2)如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而是以其他方法
7、计算折价补偿,会造成合同无效折价补偿款计算的混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计算方法,双方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必然会指定一种计算方法,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不明确,而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人民法院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类案裁判标准的不统一。(3)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防止采取其他计算方法可能导致发包人或承包人从违法行为中取得比合同合法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如允许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随意采取其他计算方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一将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样的处理无疑将间接鼓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签订无效合同,显然与立法原意不符。
8、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仅在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折价补偿数额将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人民法院才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确定折价补偿款。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额结算或者据实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合同无效,仍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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