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房屋租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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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房屋租赁管理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名下所有用于租赁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第二章租赁合约签订第三条房屋租赁部是负责公司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草拟、洽谈、报批。第四条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结合出租房屋地段的市场租金情况,拟定公司所属房屋各地段出租租金价格,报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向社会出租。第五条与政府各级部门、
2、租赁、工商、消防、派出所、社区工作站、水电供应、有线电视、邮政通讯等政企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为租赁房产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第三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六条承租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方可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对证件不全者不予签订合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租赁公司房屋,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承租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后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第八条公司所有房产出租的合同及资料要进行归档,归档要分类整齐有序,方便查找。第九条公司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日内,由房屋租赁部负责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第十条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用户应对房屋进行检查验收并填表签字。房屋原有设施,若承租
3、人需改建或增减,须事先向房屋租赁部提出申请,由房屋租赁部初审后报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再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章租赁费用收缴及管理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两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租赁合同中应收、已收、未收的款项进行财务登记,并将明细输入电脑供相关领导查阅。第十三条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按月或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价格,按时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等费用,确保房屋租金和水、电等费用如期收缴。第五章房屋修缮与养护第十五条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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