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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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翠亨新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翠亨新区地下综合管廊(下称管廊)的运营管理,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全面规范运营管理责任义务,充分发挥管廊公共服务效能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适用于本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下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下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运营、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山翠亨新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
3、提高管廊运营管理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第六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第二章管线入廊第七条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许可审批,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不予施工许可审批、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
4、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翠亨新区管委会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第八条在入廊前管线单位应与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滞纳金计缴方式,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线维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第九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翠亨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产业发展局及相关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制定收费参考标准,为各方协商提供依据。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核
5、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第十条进入管廊的管线敷设和材料成本费用及管线检修、扩容等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管线单位应在确定管线入廊并签订入廊协议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入廊,管线入廊施工应接受运营管理单位的统筹和监管。一般管线须待管廊项目本体结构竣工、附属设施完善后方可入廊。大型压力水管、燃油燃气等存在较高危险性的管线入廊前,管线单位应做好施工方案、安全监测监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入廊施工时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装置必须齐备,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后方可安排入廊。因管线入廊施工不当对其他已入廊管线造成损失的,已入廊的管线单位可依法向管线入廊施工单位追偿。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一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本区管廊
6、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三)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四)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五)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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