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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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二、对企业中滚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依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加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L16%缴纳。四、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需在3日内
2、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五、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遭遇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看法(苏劳社医20236号)的规定执行。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依照条例和省实施方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六、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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