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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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明确我市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20日印发关于明确我市联合测绘成果中房屋层数、地下车库套内确权、自持房屋确权登记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对满足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应按套内面积实施测绘、确权及销售,即对整体或分期开发的地下车库实测套内面积进行确权时(首次登记),与我市现行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不一致。因此,为做好与我市现行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衔接工作,需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中的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收费计收方式进行调整。二、政策依据(一)广东省物
2、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第11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l号)第十五条“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编制过程(一)征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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