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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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加强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起草背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党的十九大以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的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
2、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市各界更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强化野生动物综合管理,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贡献。野生动物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关键纽带,维系着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促进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当前系统处理好保护与经营利用关系,严格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
3、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因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上述相关规定,对于制定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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