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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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农业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泉资规(2020)227
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标准要求,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了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1 .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专班,联系人:王开新,联系电话:158594631062 .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晋江市农业区划中心,联系人:林英泼,联系电话:15980013666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nyqhb。附件: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7日
3、附件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1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农业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泉资规(2020)227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一、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
4、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分为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种植设施用地L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灌溉泵房、农业智能操控(物联网)等设施,配料到出菇食用菌全程生产设施,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作业道路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
5、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简易塑料温室大棚、中小拱棚、避雨栽培大棚等直接利用棚内土地生产的,按原地类管理,不属设施农用地,不需备案。2辅助设施用地。为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烘焙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二)养殖设施用地L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水产场)、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
6、、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二、明确用地规模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
7、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集中兴建各类辅助设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中兴建的各类辅助设施,可放宽至30亩以内。(一)工厂化作物栽培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规模化畜禽
8、养殖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标准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二)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农业配套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S)现代多功能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总面积上限为15亩。(四)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标准按照该期规模占项目总规模控制标准的百分比计算,各分期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面积的上限。三、明确用地要求(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要符合区域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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