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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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信用信
2、息的评价复核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和省属以外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归集工作;省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下辖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归集工作。公路养护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息的上报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信息来源)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公路养护项目法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履约行为和投标行为情况出具的相关文件;(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采集的有关信用
3、信息;(五)其他依法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材料。第六条(评价内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20分)、履约行为(60分)、其他失信行为(20分)和加分项(5分),具体见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养护单位单次投标行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失信行为和加分项以每个养护单位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第七条(评价程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项目法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评价要求,采集上报投标行为数据,对项目进行监督监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复核补充,结果实时记入厅建设市场
4、信用系统。(二)履约行为评价。公路养护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评定要求,采集上报参与项目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履约行为数据。履约行为根据社会责任、资源投入、作业质量、作业安全等评价项目分类归集,对项目进行监督监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复核补充,数据归集完成后实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三)其他失信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本细则要求,对施工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数据归集,实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四)加分项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向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加分项的证明材料,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加分项信息进行数据归集,并实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五)汇总评
5、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对上季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及得分。第八条(计算方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有加分项行为的,给予相应加分,但总分不应高于IOO分。具体见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分计算方法(附件2)。第九条(信用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一)AA级:95分WXWlOO分,信用好;(二)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三)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四)C级:60分WXV75分,信
6、用较差;(五)D级:X60分,信用差。第十条(评价方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其中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评价信息按季度采集上报,并进行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的评价规定中属于动态评价的行为的扣分项,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第十一条(暂定等级情况)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新成立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A级85分确定。第十二条(联合体单位扣分)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该成员单位按相应标准扣分。总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其分包单位不扣分;分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总包单位和该分包单
7、位按相应标准扣分。第十三条(其他情况)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合并、重组的,可以按照资产控股比例占主导地位一方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养护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更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注销或者破产的,注销其信用等级。第十四条(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发布。第十五条(异议申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通过“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提出异议申诉,并书面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第十六条(有效期限)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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