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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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党建示范引领作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完善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
2、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明确职能科室,配备管理人员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
4、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约定。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S)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5、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
6、)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区域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先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已开发区域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当后期开发区域房屋出
7、售并交付使用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审查,对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四十日内成立指导小组,指导成立筹备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筹备组人数一般为五人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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