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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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运作,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约谈(谈话)包括设立谈话、变更谈话、监管约谈。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六类机构组织开展约谈(谈话)工作,对约谈(谈话)工作存在较大难度或无法独立完成的情形,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自
2、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约谈(谈话)工作。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中发现六类机构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视情况采取约谈(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二章约谈(谈话)对象、内容和程序第五条设立谈话适用于对新批准设立的六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谈话。第六条下列情形需进行变更谈话:(一)六类机构发生单次股权变更(新的受让股东)比例超过50%及以上,需对新的受让股东进行谈话;(二)六类机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同时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超过40%及以上,以及合并、分立等事项时,需对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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